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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於2009年1月20日公告「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示與包裝法規(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mixtures,簡稱CLP法規)」,該法規主要係以聯合國GHS為基礎的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統,納入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 (REACH),調和並取代舊有的化學品分類及標示指令-危險物質指令(Dangerous Substance Directive,DSD,67/548/EEC)、危險製劑指令(Dangerous Preparation Directive,DPD,1999/45/EC)。

CLP法規與舊有分類標示系統主要差異,包括產品分類結果的危害圖示及警示等相關用語,以及安全資料表之格式,且CLP法規的危害分類標準較為嚴格。2015年6月1日起,進入歐盟市場的混合物化學品,應提供如下圖左的白底紅框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範例

歐盟化學品供應廠商須依CLP規範分類、標示、包裝其物質及混合物,其適用對象包括:物質或混合品製造商、進口商、特定成品製造商、下游使用者(包括重新填料及再次進口的廠商)、經銷商(包含零售商)。此外危害性物質第一次進入市場前,其供應商應於一個月內向ECHA通報其物質分類結果及標示內容。經進口之物質或其相關混合物應於進入歐盟稅境起的一個月內完成通報。

CLP規範重要施行期程

  • 2010年年底起企業須向ECHA通報分類結果與標示(C&L Inventory)。
  • 2010年12月1日以前,物質重新分類完成。
  • 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重新分類完成。
  • 安全資料表符合CLP(與REACH)規範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於2013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台灣GHS三階段危害物質總計3,171種已於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強制執行,其他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自2016年1月1日起須全面符合GHS規定,意即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國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採行GHS制度,事業單位得於2016年12月31日以前,併用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台灣GHS法規之施行與國際調和有助於企業打開歐盟及全球市場,經濟部工業局提醒您進入歐盟之混合物化學品CLP因應過渡期即將結束,2015年6月1日起將須符合CLP法規之分類與標示等規定,敬請多加利用ECHA現有之輔助工具與參考資料,並加以善用我國GHS之實施基礎,以避免不符規定之可能市場商機損失或供應鏈溝通間不必要之困難。

參考指引與工具:

  1. 歐盟CLP規範
  2. 標示與包裝指引
  3. 混合物分類指引
  4. C&L Inven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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