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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化學總署於6月15日新增兩項高度關切物質(SVHC)。一項是含有超過0.3%鄰苯二甲酸二己酯(dihexyl phthalate)的烷基酯,因其所產生的生殖毒性特性而被納入SVHC候選清單。這類物質多用於作為塑化劑或潤滑劑,範圍包括接著、塗裝、建材、纜線等用途。另一項物質則因其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蓄積性(vPvB)特性而被納入清單,其主要用途是作為香味原料"karanal"的主要成分。新增此兩項SVHC後,截至2015年6月15日總共已有163項SVHC物質。

兩項新新增高度關切物質(SVHC)

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

自列入高度關切物質清單日起,歐盟或EEA區域的成品供應商,其成品含有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0.1% (w/w)以上時,應主動或應顧客要求(於要求的45日內),提供成品安全使用的相關資訊,至少應提供物質之名稱。此外歐盟或EEA的成品製造商與進口商其成品含有高度關切物質,而且滿足以下條件時,有義務向ECHA通報:

  • 物質是列入授權候選清單的高度關切物質(第57條);且
  • 個別製造商或進口商成品中的物質年總量超過1噸;且
  • 物質在成品中的濃度超過0.1%(W/W);且
  • 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暴露於高度關切物質之下

成品中高度關切物質通報(notification)自2011年起生效,新的高度關切物質經公告6個月後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且當成品正常或合理預期使用,包括棄置時,無法排除人體與環境對於高度關切物質之暴露時,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提供適當的成品指示說明。通報資訊包括公司名稱、物質辨識、分類、標示資訊,以及物質在成品中的用途與成品本身用途的描述。不過如果該成品使用用途已經註冊的話,則可免除通報,所以廠商計畫通報前,應先向供應商且/或貿易夥伴確認成品用途是否已經註冊。

物質

物質列入高度關切物質清單起,其歐盟EEA供應商必須提供消費者安全資料表。

混合物

物質列入高度關切物質清單起,若其混合物非Directive 1999/45/EC所分類之危險物時,但因產品接受者之提出要求且有下列情形者,混合物供應商應提供SDS:

  1. 個別濃度≧1%(w/w)之非氣體混合物或個別濃度≧0.2(v/v)之氣體混合物,且其中至少有1物質具健康或環境危害風險;或
  2. 個別濃度≧1%(w/w)之非氣體混合物,且其中至少有1物質屬PBT或vPvB。

參考資料

  1. ECHA2015/06/15SVHC物質新增公告
  2. 歐洲化學總署高度關切物質清單(英文版)
  3. REACH 高度關切物質 SVHC (參考中文版請至下載中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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